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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9 號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公益出租人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住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該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其租賃所得之依據。
新建住宅經辦理住宅性能評估達一定標準者,得予獎勵並登載於政府相關網站。
屋齡達一定年限之住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評估費用。
前項屋齡達一定年限之住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