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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其委託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項委託作業,包括公開評選、議約、簽約、履約執行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辦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說明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評選資格、條件及民眾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並聽取民眾意見。
前項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業概要,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更新單元範圍。
二、申請人。
三、現況分析。
四、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五、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六、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構想。
七、重建、整建或維護區段之建築規劃構想。
八、預定實施方式。
九、財務規劃構想。
十、預定實施進度。
十一、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概估。
十二、其他事項。
前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視其實際情形,經敘明理由者,得免予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