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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9 號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