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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4 號
軍法官考試規則 (民國 93 年 01 月 29 日 )
本規則依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國軍人事相關法令並準用公務人員考試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經國防部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計畫由國防部定之。
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須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訂甄選標準之規定,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起,限二個月內向所隸後備司令部申請辦妥志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受分配者,廢止受訓資格。
前項依規定辦妥志願入營手續,接受分配訓練之後備役軍官,經核定退訓或廢止受訓資格者,同時廢止其入營之志願。
本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依當時 考試規則適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取得各適用職系任用資格者,依原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經軍法官考試 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第一項規定,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