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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2 號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私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應依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辦理。
前項私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