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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1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刪除)

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高等行政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人之上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最高行政法院依前項規定駁回上訴者,得各處上訴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百零七條第五項及第七項前段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