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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6 號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