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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4 號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心理健康促進之方案規劃、宣導及執行。
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布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
三、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社區支持服務之執行。
四、中央訂定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五、對病人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六、病人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七、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
八、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執行。
九、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
十、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
十一、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視需要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及其他相關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