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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