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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1 號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
受刑人遇有減刑,縮短刑期而應調整類別時,其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應按其比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換算。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核。
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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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工作數量)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課程超過者四分。
(二)課程終結者三‧五分。
(三)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
(四)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五分。
(五)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
(六)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
(七)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
二、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
(二)按時完工者三‧五分。
(三)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
(四)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五分。
(五)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參酌其勤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
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
三、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一‧五分至一‧九分。
四、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一分至一‧四分。
五、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零‧五分至零‧九分。
六、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零分至○‧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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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省悔向上,心情安定。
(二)思想正確,不受誘惑。
(三)克己助人,適於群處。
(四)刻苦耐勞,操作有恆。
(五)愛護公物,始終不渝。
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成績等為依據。
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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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