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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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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7 條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95 條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