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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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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2 號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
第 3 條
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前項特定科目之認定及最低分數之設定,依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第 4 條
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高等考試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普通考試及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筆試成績,均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