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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0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