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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8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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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0 號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
EN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
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每次棄置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丙類物質,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內,始得棄置。
第 36 條
棄置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