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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