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6 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