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5 號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
民事、刑事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