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