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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