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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5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