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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3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