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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7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