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 號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 EN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