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6 號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