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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4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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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47 號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1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第 4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