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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2 號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