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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1 號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強制工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自該三年之期間屆滿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