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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9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