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4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