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59 號
徵兵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抽籤十日前,以抽籤通知書,將抽籤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參加抽籤之役男。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因故未能於入伍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受各梯次徵集計畫後,應按各鄉(鎮、市、區)應徵之役男人數比例及分配梯次,訂定徵集實施計畫,並決定應徵入營役男及其預備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