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1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刪除)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刪除)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