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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98 號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