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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95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於選定當事人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指定當事人後,得經全體當事人之同意更換或增減之。
行政法院依前條第二項指定之當事人,如有必要,得依職權更換或增減之。
依前兩項規定更換或增減者,原被選定或指定之當事人喪失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