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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391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