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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3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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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0 號
學位授予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3 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