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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