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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371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