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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59 號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
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