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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9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