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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2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