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36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