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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314 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EN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