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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0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