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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35 號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