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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3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分割為二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