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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1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