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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14 號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