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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13 號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
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