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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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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7 年判字第 738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但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就其訴之一部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