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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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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裁字第 70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